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2號聲請人 吳欣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欣汝 等3人間聲請交付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提出相對人吳欣汝、陳松琳、 吳奇政 之最新戶籍謄本,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及補正前述資料,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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