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債權人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債務人 李忻恬
陳蜜如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