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上訴人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胡炳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國雄 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本院100年度行專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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