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30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皓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皓順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MDA、MDMA成分之藥錠肆顆(驗餘淨重壹點零捌公克)
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扣案之黃色
藥錠3顆(毛重0.84公克,驗餘淨重0.82公克)及淡藍色藥
錠1顆(毛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26公克)屬第二級毒品
,故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宜均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
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