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震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震一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震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訊問後,以被告涉犯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無固定住居所,而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否認犯行,須調查證據,因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乃於112年8月17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前段、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然本案已進行審理,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且被告已陳報後續收受送達地址,尚無不予羈押即無法進行後續執行之情形,而無羈押之必要性,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