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5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表:一、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薪資收入並
提出在職證明及自民國97年6月起至依本裁定補正文件及資料到院之日為止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二、應受扶養人: 丘家瑄 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配偶: 李淑儀 95年、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
五、釋明債務人每月油資及維修費用需新臺幣(下同)2,
000元之原因,並應說明每天交通之路線及距離。
六、提出債務人配偶:李淑儀之房屋座落地址、房屋貸款契約書、房貸繳息清單及每月繳交房貸之證明。
七、釋明債務人住所地;若與戶籍地不一致,應釋明原因。
八、提出債務人每月膳食費需7,500元之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