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六四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催字第54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32┌──────────────────────────────────────────────────────────────────┐│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四七八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未載│貳萬叁仟陸佰貳拾│0000000││││ 司馬玉山 ││││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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