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小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苗小字第11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逸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原因事實所載被告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與起訴狀所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載相關車輛之車牌號碼不符,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