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黎維泉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被告奧蘿拉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三、被告 黎維新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編號不動產(苗栗縣頭份市觀音段)1268地號土地2409建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