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24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