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8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二00六)秀民初字第五六0號民事判決書(於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效),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從而,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欲在臺灣地區發生裁判之效力者,依首開規定,即須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甲○○原係夫妻,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經大陸地區廣西壯族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已於000年00月000日生效,為免聲請人與甲○○間之婚姻關係陷於不確定狀態,故聲請人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結婚公證書、該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件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與甲○○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結婚,此有前揭卷附書證足參,依聲請人所提之廣西壯族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二00六)秀民初字第五六0號民事判決意旨略以: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甲○○雙方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雙方共同生活僅數天即產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此後二人分居兩地,且互無往來,被告收到原告的離婚訴狀後,表示同意離婚,由此可見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對原告的起訴主張,本院應予支持等語。按上開離婚所舉事由,符合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足見該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是本件審核聲請人提出前揭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對於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所為之驗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推定該文書為真正之效力,堪認上開判決書為真正。又本院認本件之民事判決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前揭規定,應予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