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如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即為抗告不合法,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駁回其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見本院卷第7頁)。
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依首揭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