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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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更(一)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鄭慶輝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呂貞儀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被上訴人 呂學貴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溫藝玲 律師 張顥璞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徐慧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鄧德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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