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6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回復原狀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柳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