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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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05號原告 邱廣美 被告台灣虎鐵麵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本間正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支架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仟元(含支架費5,900元、交通費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