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附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五號抗告人板橋律師公會
板橋律師公會籌備會台北律師公會又名台灣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又名全國律師公會)兼上列四人代表人 謝諒 獲台北郵政117之860號信箱上列抗告人等因自訴甲○○等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上訴之裁定(九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如對於他造以外之第三人提起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本件抗告人板橋律師公會等不服原審駁回其等對於甲○○等人貪污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竟對於非該案所列之被告乙○○、丙○○、丁○、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卯○○、辰○○、巳○○、午○○、未○○等人提起上訴,原審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裁定予以駁回,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明輝
法官黃一鑫法官林秀夫法官徐昌錦法官張清埤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