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字第6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6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簡字第62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 楊蘭蕙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被告姓名「甲○○」,誤載為「楊蘭蕙」,惟此等文字誤載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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