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五四號
原告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千慧 訴訟代理人 陳碩懋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田巧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