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27號原告 張健興
張鳳恩 被告 張源銓
楊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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