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債權人 林金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惠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842號債權人 林金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惠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如未約定,請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