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謝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潔 即 鄧月娥 (下稱鄧潔)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代位鄧潔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鄧潔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而本件原告雖主張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將桃園市○○區○○段○○○○○號、1472地號(下稱1453、1472地號)及桃園市○○區○○段○○○○○號、2398地號(下稱2397、2398地號)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惟並未敘明訴請分割者為何被繼承人之遺產,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臻明確(未敘明鄧潔及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表明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正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依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鄧潔係與 李進財 、 李彥穎 、 李春菊 、 李春香 、李春連、 李碧蓮 、 李訓成 、 李訓城 、 李月里 、 李吳芳 、 鄧見祥 、 鄧月珠 等人〈下稱李進財等12人〉公同共有1453、147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另與 邱廖妹 、劉 張菊妹 、劉 羅九妹 、 邱黃阿員 、 呂滿 、 鄭足 、 楊清賢 、 邱垂進 、邱天龍、 呂嬌 、 邱黃對 、 邱呂豆 、 呂郭英 、 鄭陳縀 、 賴邱金 、 詹周宋 、 邱江治 、 王謝保 、 呂黃查某 、 邱黃銀 、 陳邱貝 、 曾呂市 、 黃王姜 、 邱海 、 邱榮顯 、 邱金澤 、 邱榮吉 、邱榮昌、 邱榮哲 、葉 邱妙 、 邱奕成 、 邱繼賢 、 邱繼偉 、 江繼元 、 林慧莉 、 邱繼平 、 鄭皓元 、 陳月美 、 陳美智 、 陳月卿 、 陳月春 、 陳東亮 、 呂懷斌 、邱 趙素英 、 邱奕原 、 邱奕川 、 邱奕隆 、 邱淑美 、 邱美瑤 、 邱顯陽 、 邱廖對 、 邱資翔 、邱楠詠、 張子彬 、 張禮安 、 張芫綺 、 黃連珠 、 邱治元 、邱敬智、 張明哲 、 張蕙君 、 張蕙卿 、 張蕙慧 、 邱玉秀 、 邱琪雯 、李進財等12人、 邱顯平 、 邱顯和 、 邱顯源 等人公同共有2397、239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請分就1453、1472地號土地及2397、2398地號土地,列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原告起訴僅列鄧潔為被告(原告代位行使者乃鄧潔之權利,實無以鄧潔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應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未將其餘繼承人列為被告,於法尚有未合,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表明是否追加其餘繼承人為被告,如欲追加,併請補正該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