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謝榮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潔鄧月娥 (下稱鄧潔)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一)原告代位鄧潔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鄧潔就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而本件原告雖主張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將桃園市○○區○○段○○○○○號、1472地號(下稱1453、1472地號)及桃園市○○區○○段○○○○○號、2398地號(下稱2397、2398地號)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惟並未敘明訴請分割者為何被繼承人之遺產,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臻明確(未敘明鄧潔及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各為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表明具體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正本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依上開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鄧潔係與 李進財李彥穎李春菊李春香 、李春連、 李碧蓮李訓成李訓城李月里李吳芳鄧見祥鄧月珠 等人〈下稱李進財等12人〉公同共有1453、147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分之1,另與 邱廖妹 、劉 張菊妹 、劉 羅九妹邱黃阿員呂滿鄭足楊清賢邱垂進 、邱天龍、 呂嬌邱黃對邱呂豆呂郭英鄭陳縀賴邱金詹周宋邱江治王謝保呂黃查某邱黃銀陳邱貝曾呂市黃王姜邱海邱榮顯邱金澤邱榮吉 、邱榮昌、 邱榮哲 、葉 邱妙邱奕成邱繼賢邱繼偉江繼元林慧莉邱繼平鄭皓元陳月美陳美智陳月卿陳月春陳東亮呂懷斌 、邱 趙素英邱奕原邱奕川邱奕隆邱淑美邱美瑤邱顯陽邱廖對邱資翔 、邱楠詠、 張子彬張禮安張芫綺黃連珠邱治元 、邱敬智、 張明哲張蕙君張蕙卿張蕙慧邱玉秀邱琪雯 、李進財等12人、 邱顯平邱顯和邱顯源 等人公同共有2397、239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請分就1453、1472地號土地及2397、2398地號土地,列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又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原告起訴僅列鄧潔為被告(原告代位行使者乃鄧潔之權利,實無以鄧潔為訴訟當事人之餘地,應以其他繼承人為被告),並未將其餘繼承人列為被告,於法尚有未合,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表明是否追加其餘繼承人為被告,如欲追加,併請補正該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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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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