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6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政瑋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政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政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美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