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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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艾黎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劉品嫻 因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後被告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書瑜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