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0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民國98年3月10日偵訊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被告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方百正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