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鄭炎山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被告 張鎔洝 (原名: 張慧貞 )
林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書記官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