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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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田劍斌 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田劍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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