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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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80號聲請人 蘇滿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怡臻 、 陳奕伸 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法庭之筆錄是否缺漏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事項,爰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8號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至3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亦有明定。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98號履行契約事件之當事人,且係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合於期限規定。又依其聲請意旨觀之,係為核對筆錄所需,堪認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惟聲請人依法就所聲請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諭知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