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游佳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3136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所載之債權、利息暨違約金不存在,另請求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3960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程序係被告持系爭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是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然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債權憑證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1
2萬9,98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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