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6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63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8日上午9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參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延滯三個月以內,
按月各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及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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