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18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
額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萬6678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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