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18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小
額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5萬6678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