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63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63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7月8日上午9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萬捌仟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
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
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至被告雖辯稱對於原告請求
之金額無意見,惟目前無力清償云云。惟按,債務人無為一
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自不得
以現無力清償,據為拒絕清償或分期清償之理由。從而,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書逸
法官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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