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薛玉舟 被告 黃羣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蔡牧玨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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