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林許素珠 即反請求被告
葉許素蘭 林 許素美 許素真 許素花 許金枝 許素春 許文炳 許春寶 原告兼 許進益 之承受訴訟人 許巧琳
許展豪 賴秀蘭 共同 陳雪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許金塗 00000000弄00號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所載「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補償費金額,准予分割如附表一、分配方法欄所載」,應更正為「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補償費金額,准予分割如附表一、二分配方法欄所載」。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附表三、四所示之土地補償費合計金額,被告許金塗應按附表五之應繼分比例給付予上列原告」,應更正為「附表三、四所示之土地補償費合計金額,被告許金塗應按附表五之應繼分比例及自10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予上列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