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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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卿安 債務人 陳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