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77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0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7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8月19日上午9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8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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