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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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一橋彫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錦發 被告 范文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5樓之1,此有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