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4號債務人 賴建良 代理人 謝子建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勞、健保費各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8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8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3.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4.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6.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7.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含債務人暨其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務人子女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8.說明債務人配偶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分擔子女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配偶及子女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提出債務人協商資料、陳報當時最大債權銀行及毀諾時間、具體毀諾原因,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
10.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1.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2.說明債務人於台銀帳戶內,有宏泰人壽匯入之多筆款項,其
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說明109年10月間遠雄人壽2筆、全球人壽及台灣人壽匯款
,其匯款原因、提領用途、資金流向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債務人所陳保險費用,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
,非屬必要支出,請斟酌是否剔除後提出更正支出明細表(含細目支出),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支出明細表。
15.說明債務人電話費之資費方案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之繳費
明細或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1,000元之必要性及原因。
16.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參酌臺北市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為新臺幣(下同)2萬1,20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必要生活支出4萬3,90
5元金額(已扣除勞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前2年之扶養費應依該年度之最低生活費1.2倍列計,請以108年3月至110年2月為期間更改提出。
1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8.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4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
19.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表,及說明每月必須支出款項之必要性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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