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41號上訴人即原告達學空油壓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學 被上訴人即被告皇坤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恩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4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萬6978元(即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動產,按上訴人提出之估價單金額計算總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附表:
編號品名規格數量金額11200×1200×900脫脂槽11萬4850元21600×1200×900脫脂槽11萬7500元3900×1200×900清洗槽22萬4000元41200×1800×900清洗槽11萬9850元51200×1800×900防鏽槽23萬8000元6脫脂槽風罩16350元7染黑槽風罩11萬0850元8304寧酸錳風罩13萬3000元9鹽酸槽架子11萬6550元10雙段馬達17500元1135mm軌道台車(4"車輪)15850元1230mm軌道台車(3"車輪)14600元131250×1750×1100(300)316寧酸錳槽18萬9000元14ST316材質角鐵(2"×5.0×6M)72萬7300元15150(12米工字鐵)11萬3750元16100(6米正槽鐵)12775元174.5mm(擴張網板)91萬0080元181500×3000(1.6mm折盤)153萬6750元191050×4000(1.6mm進出台車折盤)24700元20軌道勾型螺絲301350元211-1/2×1200mm(316白鐵牙管)11820元22316L-CD-25-3000(圓棒)12285元23316SUS-12T×870×570(腳板總成)813萬1168元24316SUS-12T×419×419(齒輪)42萬1800元25三相台車用雙段小馬達21萬8000元26染黑槽黑鐵12萬7300元合計58萬697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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