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3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345號聲請人 張宏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建劦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提示日期。二、附表票據號碼未填寫,請補填完整。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