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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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8號原告 黃源泉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被告 徐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000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6年1月公告現值14,000元/㎡×〈24㎡+1㎡+13㎡〉=5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美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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