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0號原告 翁藝華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水順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