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00號聲請人 吳元銘 上列聲請人因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並請補正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應載明聲請人之父母、同胞手足、子女之姓名及現否生存,若無亦應載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