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桃簡字第1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桃簡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何昇昀被告陳鴻鳴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47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鴻鳴犯毀損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秩序,任恣持磚頭砸損他人車窗玻璃,隨意破壞他人之物,所為殊值非難,姑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暨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速偵字第4761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