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模具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原告基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冠玉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被告金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敏聰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告大慶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坪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模具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