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金鴻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簡字第83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