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75號原告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33,40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7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