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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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44,2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6,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