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
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二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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