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上列被告因違反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8372號、毒偵字第2967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則經本院另行判決),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