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122元,應繳裁判費27,9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92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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